檢送「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」之部分規定修正規定
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
五、第三類野犬、貓之管理,學校應掌握常出現校園之野犬、貓,詳加記錄,並自行或連繫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動物防疫機關協助,定期完成狂犬病疫苗施打。
六、如遇疫情流行期間學校犬、貓出現異常行為時(如犬、貓出現攻擊行為),應立即進行必要之防護,並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。
八、狂犬病疫情流行期間,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定期回報學校犬、貓管理及疫苗注射資料。
十一、社教機構、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得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學校得依其權責,參酌本注意事項,邀集相關校內代表(包括志工或學生社團),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,秉持兼顧尊重生命及防疫等原則,協商訂定管理規範,以落實合作犬貓管理。
五、第三類野犬、貓之管理,學校應掌握常出現校園之野犬、貓,詳加記錄,並自行或連繫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動物防疫機關協助,定期完成狂犬病疫苗施打。
六、如遇疫情流行期間學校犬、貓出現異常行為時(如犬、貓出現攻擊行為),應立即進行必要之防護,並通知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、鄉(鎮、市)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。
八、狂犬病疫情流行期間,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定期回報學校犬、貓管理及疫苗注射資料。
十一、社教機構、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得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。
十二、學校得依其權責,參酌本注意事項,邀集相關校內代表(包括志工或學生社團),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,秉持兼顧尊重生命及防疫等原則,協商訂定管理規範,以落實合作犬貓管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