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南投縣信義鄉新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及109年3月30日投縣府教國字第1090076071號函訂定之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上課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。
(五)行動載具設備及行動電源非緊急事故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。
(六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七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八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(九)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應自行妥慎保管,若有遺失,應自行負責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除按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外,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。
六、本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七、本管理規範經109年4月15日校務會議討論決議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並同步公告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及109年3月30日投縣府教國字第1090076071號函訂定之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(三)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上課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四)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。
(五)行動載具設備及行動電源非緊急事故不得使用學校電源充電。
(六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七)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八)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(九)學生攜帶行動載具設備到校應自行妥慎保管,若有遺失,應自行負責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除按情節輕重依校規議處外,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處理。
六、本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七、本管理規範經109年4月15日校務會議討論決議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並同步公告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
